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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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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监管知识讲座 第11期】 为了保证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规范设备监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
【市场监管知识讲座 第11期】 为了保证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规范设备监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原有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已经取消,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从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一、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1. 设备监理单位要求 鼓励设备监理单位主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在能力范围内承担设备监理服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代表委托人实施设备监理,承担相应监理责任。设备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选聘注册设备监理师担任技术负责人,重视设备监理人员专业培训,运用质量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 2. 设备监理从业人员要求 国家实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登记服务的公告》(2014年第87号)登记后,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协助注册设备监理师执行本单位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市设备监理协会的培训考核。 3. 外省市设备监理单位备案 外省市设备监理单位需要在上海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市设备监理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监理活动 1. 应当委托实施监理的范围 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全部由国有资产投资或者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国家规定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如达到一定规模的设备,其项目法人应当委托设备监理单位对制造和安装调试实施监理。 2. 监理单位的确定 项目法人可以自主选择设备监理单位,并通过设备监理合同,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选择设备监理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3. 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委托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设备监理单位签订设备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签订设备监理合同后,委托人应当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等情况。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及书面通知,接受监理。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编制监理计划,提交委托人认可后,方可实施监理。 4. 项目监理机构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监理合同的约定,在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设置项目监理机构的,由项目监理机构代表设备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 5. 项目负责人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明确监理项目负责人,并在设备监理合同中作出约定。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监理项目负责人由设备监理单位书面授权,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 6. 质量和安全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标准,采取日常巡视、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止点见证等方式,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应当按照监理范围,核查被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督促被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开展有关的日常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7. 监理报告和资料提供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监理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将监理合同、监理计划、监理记录和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登记后妥善保管,并按照设备监理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8. 事故隐患的报告 设备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报告委托人。 被监理单位延误、拒绝整改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委托人。委托人确认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指令停工整改。 委托人、被监理单位对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报告项目所在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核实情况,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监督管理 1. 加强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客观、如实地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2. 建立诚信档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建立设备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并增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 3. 接受公众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设备监理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4. 行业自律管理 设备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统计分析,开展行业规划研究,配合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做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服务和人员培训工作;整合设备监理信用记录,及时公开违法违规处理信息。 【市场监管知识讲座 第11期】 为了保证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规范设备监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原有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已经取消,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从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一、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1. 设备监理单位要求 鼓励设备监理单位主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在能力范围内承担设备监理服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代表委托人实施设备监理,承担相应监理责任。设备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选聘注册设备监理师担任技术负责人,重视设备监理人员专业培训,运用质量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 2. 设备监理从业人员要求 国家实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登记服务的公告》(2014年第87号)登记后,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协助注册设备监理师执行本单位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市设备监理协会的培训考核。 3. 外省市设备监理单位备案 外省市设备监理单位需要在上海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市设备监理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监理活动 1. 应当委托实施监理的范围 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全部由国有资产投资或者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国家规定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如达到一定规模的设备,其项目法人应当委托设备监理单位对制造和安装调试实施监理。 2. 监理单位的确定 项目法人可以自主选择设备监理单位,并通过设备监理合同,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选择设备监理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3. 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委托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设备监理单位签订设备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签订设备监理合同后,委托人应当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等情况。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及书面通知,接受监理。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编制监理计划,提交委托人认可后,方可实施监理。 4. 项目监理机构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监理合同的约定,在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设置项目监理机构的,由项目监理机构代表设备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 5. 项目负责人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明确监理项目负责人,并在设备监理合同中作出约定。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监理项目负责人由设备监理单位书面授权,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 6. 质量和安全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标准,采取日常巡视、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止点见证等方式,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应当按照监理范围,核查被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督促被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开展有关的日常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7. 监理报告和资料提供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监理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将监理合同、监理计划、监理记录和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登记后妥善保管,并按照设备监理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8. 事故隐患的报告 设备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报告委托人。 被监理单位延误、拒绝整改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委托人。委托人确认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指令停工整改。 委托人、被监理单位对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报告项目所在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核实情况,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监督管理 1. 加强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客观、如实地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2. 建立诚信档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建立设备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并增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 3. 接受公众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设备监理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4. 行业自律管理 设备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统计分析,开展行业规划研究,配合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做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服务和人员培训工作;整合设备监理信用记录,及时公开违法违规处理信息。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qikandaodu/2021/0319/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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