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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备监理立法的几点思考

来源:设备监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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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设备监理,一般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等,在成套或者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中,对设备质量、投

设备监理,一般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等,在成套或者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中,对设备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等实施管理服务和专业化监督。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关键时期,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新型工业化战略实施等工作稳步推进。电力、石油化工、环保、铁道和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热力、燃气、港口等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资源环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都存在着成套设备或者关键设备。这些设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物资,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中占重要地位,并且呈现出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程度高、制造安装周期长以及生产运营过程中难以替换等特点。

这些情况决定了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措施,加强对这些成套或者关键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质量安全,避免和防范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加强对成套或者关键设备的监理工作,在诸多的监管机制措施中,无疑是较为有效的一项措施。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国内外有关设备监理的规定和我国的工作实践,对设备监理立法等制度建设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我国现行有关设备监理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设备监理进行统一规范。关于设备监理的规定,散见于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4年1月联合发布的《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11月发布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的通知》主要明确了重大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要求建立、完善重大设备监理的协同管理机制,并制定了《国家鼓励实施设备监理的重大设备目录(2014年版)》。根据该通知,重大设备依法应当招投标的,业主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备承包商、供应商和设备监理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在项目招标及实施过程中,业主不得对承包商、供应商和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条件。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需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涉及《国家鼓励实施设备监理的重大设备目录(2014年版)》的重大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该办法将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并明确了各级别机构的资质条件。根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将设备工程划分为全过程设备工程项目(一类设备工程)和专项设备工程项目(二类设备工程),不同级别的设备监理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规定了申请和评审资格等级的主体、程序、提交材料以及有关核准和备案程序。

国外有关设备监理的法律规定

从目前搜集到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南非以及世界银行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设备监理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没有单独规范设备监理活动的专门法律规定。它们普遍认为设备监理业是工程咨询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工程咨询作出强制性或者准强制性的要求,这些规范也统一适用于包括设备监理在内的所有工程咨询行业。一般而言,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设备监理(工程咨询)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 规定了必须强制进行设备监理(工程咨询)的行业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域。比如,芬兰的法律和政府条例在劳动保护、危险货物运输、压力设备、建筑工程以及特殊设施设备等五大领域对设备监理(工程咨询)进行了规定,该国1999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压力设备法》规定,压力设备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必须聘任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压力设施的运行工作。

2. 规定了从事设备监理(工程咨询)行业的单位及人员的准入条件。比如,日本的《专业工程师法》、新西兰的《注册职业工程师法案》、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专业工程师法案》等有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业准入条件。其中,日本的《专业工程师法》规定:专业工程师必须通过不同阶段的考试获得相应资格,并在获取注册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qikandaodu/2021/0319/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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