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设备监理 》栏目设置[06/29]
- · 《设备监理 》投稿方式[06/29]
- · 《设备监理 》征稿要求[06/29]
- · 《设备监理 》刊物宗旨[06/29]
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1994年8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条款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加快工程建
(1994年8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条款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建设监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城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建委)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监理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利用外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国外贷款、赠款,下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基建机构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也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按规定批准成立并取得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第七条 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向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文书、资料:(一)监理单位的房屋使用证明;(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等证明,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三)单位章程;(四)建设监理业务范围;(五)注册资金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应当予以批准,并由市建委进行资质等级审查,按规定权限确定临时资质等级。监理单位持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八条 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两年后,可向市建委申请资质等级定级。申请定级时,应填写定级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监理业务手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市建委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有权审定资质等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第九条 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每两年核定一次,凡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撤销;核定资质等级时监理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升级。第十条 监理单位按其资质等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接一、二、三等工程;(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接二、三等工程;(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承接三等以下工程。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建设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三)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者或在其中任(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四)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一行政隶属关系的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承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监理人员。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凡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报省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对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审批权的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未办理注册的,其证书失效。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由聘用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统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每五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的,继续注册。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男性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女性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二)五年内未承担过监理业务的; (三)在监理工作中由于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第十七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具备建设监理业务签证权。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核定专业内的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监理单位或被解聘,应当向市建委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予以核销注册。 核销注册不满五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0/1023/686.html
上一篇:验收资料,监理签字用语规范大全
下一篇:装修监理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