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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工程监理制与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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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一)项目法人的设立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法人的职权
(1)项目董事会的职权[管宏观、管大事、负责找钱、不具体]。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有: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具体、抓落实、负责花钱]。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项目法人为了切实承担其职责,必然需要社会化、专业化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这种需求为工程监理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2)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招标投标制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下列工程必须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对于上述(1)和(2)以外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3)对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1/0211/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