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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坏高速公路设施不认账 判赔 1.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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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报消息(于平、李星星、记者牟廷和)胡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与一辆拖车相撞,造成两车及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受损。公路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主要责任人胡某拒绝
本报消息(于平、李星星、记者牟廷和)胡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与一辆拖车相撞,造成两车及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受损。公路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主要责任人胡某拒绝提供保险依据,导致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无法理赔。近日,该公司向南充市顺清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日前,由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支持的首宗交通设施损害赔偿案件顺利结案,为公司挽回了15000余万元的损失。
2019年1月10日9时50分许,胡某驾车前往G75兰海高速广南段747KM+965M段时,经过正在超车的拖车。超车后,胡将车辆与拖车行驶在同一车道上。由于胡某正在驾驶车辆刹车,拖车司机没有仔细观察胡某的超车行为,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事故当天,广南高速南充管理处现场勘察,发现防撞桶、防眩板、中央活动开口围栏等道路财产受损,共计人民币元。高速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主要责任,拖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胡应支付15000多元的道路财产。此后,广南高速多次联系拖车司机和胡某。拖车司机表示愿意赔偿,但胡经常挂断电话,拒绝提供保险依据。无奈之下,广南高速向顺庆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官获悉情况后,决定支持广南高速维权,以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该公司随后将胡某和一家保险公司起诉至南方县法院。
南部县法院认定胡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发生事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广南高速赔付1.5万元以上。
[来源:四川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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