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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出车祸撞坏交通设施谁担责?检察机关: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封面新闻记者田璐璐 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拒绝合作等原因,这往往导致高速公路财产损失的索赔困难。日前,四川省南充市顺清区人民检察院支持的首例区内交通设施损害赔偿案
封面新闻记者田璐璐
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拒绝合作等原因,这往往导致高速公路财产损失的索赔困难。日前,四川省南充市顺清区人民检察院支持的首例区内交通设施损害赔偿案件圆满结案,为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追回损失.(以下简称“广南高速”)1.5万元。
2019年1月10日9时50分,胡某驾驶汽车行驶至G75兰海高速广南段(广元至南充)747KM+965M段时,超车超车。超车后,胡将车辆与拖车行驶在同一车道上。由于胡某驾驶车辆刹车,拖车司机没有仔细观察胡某的超车行为,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
事故当天,广南高速南充管理处检查现场,发现防撞桶、防眩板、中央活动开口围栏等道路产品受损。道路总产量为人民币元。高速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主要责任,拖车司机轻微,胡某应支付道路财产1.5万元以上。
此后,广南高速多次联系拖车司机和胡某。拖车司机表示愿意赔偿,但胡经常挂断电话,拒绝提供保险依据。
无奈之下,广南高速向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第三检察院检察官了解情况后,决定支持广南高速维权,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该公司随后将胡某及一家保险公司起诉至南部县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查明,胡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发生事故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广南高速赔付1.5万元以上。
顺清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于平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权益行为可以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路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掠夺、私分、扣押、破坏。”本案中,胡某驾驶机动车破坏道路设施,侵犯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赔偿。
检察机关支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侵犯的单位和个人的诉讼和权利保护。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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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1/0718/14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