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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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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及时按验收规程的规定,组织分部工程验收,验收的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及时按验收规程的规定,组织分部工程验收,验收的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优质工程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计划管理。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领导责任是: 认真执行经批准的各项水利建设计划,督促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建设资金; 组织筹措本级配套资金; 及时调度各种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到位; 负责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组织查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建设与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理单位,应当经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登记。
第十九条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取得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须事先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并登报公告后,方可从事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2/0518/1709.html